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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单位经营中能否以现金或私人账户结算2017-11-06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以现金或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结算?与有字号的个体户发生业务,能否直接转账到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想弄清这些问题,就要从税收相关规定、现金管理规定、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对于结算方式税务机关无直接明确要求
目前,对于结算方式税务机关虽无直接明确要求,但增值税发票上填写的购货人应该与付款方一致,销售方应与实际收款人一致是有文件规定的。这样,以现金或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结算(单位或有字号的个体户直接以个人银行账户结算)显然不符合现行相关税收文件规定,也将会被税务部门作为疑点列为重点稽查的对象。一旦查实属于虚开会被要求补税罚款,构成犯罪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此条款为“三流一致”的源头)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
对于这句话,有两种理解:
第一种理解:收款方必须与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方一致。即不管谁支付价款,只要实际收到价款的一方就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单位,那接受这样增值税专票的货物、劳务购买方就可以抵扣进项税。至于,这个钱是购买方支付的,还是委托其他方支付不影响购买方进项税抵扣。
第二种理解:付款方必须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注明的购买方一致。即货物、劳务的购买方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必须是其自己支付款项,如果不是其自己亲自支付,导致名义上支付款项的主体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注明的购买方不一致,那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则不能抵扣进项税。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判断
对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判断,有账载凭证直接判断方法和提供其他证据间接判断方法。税务机关通常是按账载凭证直接判断(即本通知的规定)进行判断,而纳税人也可以通过自己提供其他相关证据方法来证明自己不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直接判断三要素:①提供②收款③一致。所规定的三个一对一的“向”所体现的是货物流、资金流和发票流相互一致。仍然强调“三流一致”的增值税抵扣原则,与国税发[1995]192号文规定精神一脉相承。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三、现金结算有使用范围和金额的限制
现金使用的限额就是企业的零花钱。大家平时给老公、小孩发零用钱的时候都是现用现给,不会一次性给一年的,不然大手大脚的买台单反或者游戏机,两三天用完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现金不得超过1000元,且规定了使用范围。超出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的,开户银行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
四、个体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有规定
当前,大多数个体工商户未以字号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多以自然人身份开立储蓄账户并用于办理经营性资金的支付结算,导致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性资金和消费性资金无法区分,既不方便其办理结算,也不利于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的字号相一致;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由“个体户”字样和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姓名组成。
其属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因为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经营者个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本),同时填具银行结算账户申请表,而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是不需要那些材料的。
五、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有规定
要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办理。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第四十条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 (一)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 (二)奖励证明。 (三)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 (四)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 (五)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 (六)借款合同。 (七)保险公司的证明。 (八)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 (九)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 (十)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
综上分析,不光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要是发生经济业务,就应严格按规定使用现金及转账结算(当然,出差发生的住宿费可按规定使用现金或个人银行卡结算,机械地强调必须通过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结算也是不对的)。这既有利于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也有利于完善税制和堵塞税收漏洞。同时,对调整分配不公和杜绝利用现金搞回扣、贿赂等腐败现象也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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