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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认缴”≠“不缴”,虚高也是“坑”2017-12-11
在2014年按照修订的《公司法》及相关条例,“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已经从“实缴登记制”调整为“认缴登记制”,也就是说注册资本的实缴已经没有期限承诺限制,也没有认缴最低限额,也不再需要《验资报告》。 从而,社会上出现了大量注册资本巨大、实缴能力不足的公司,很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很多朋友认为,在完全认缴制下“认缴不实缴”等于“认而不缴”、“可以不缴”。 新《公司法》颁布以来实缴制改为认缴制,确实给创业者带来实惠。但是提醒大家认缴≠不缴,若认缴虚高注册资本,带来的麻烦可不少呢。
案例: B本来想注册一个注册资本50万元的有限公司,但为了吹嘘实力,注册了一个注册资本500万,实缴资本100万的有限公司。经营一段时间以后,公司欠下400万元巨额债务,经营难以为继。B当初如果仅认缴50万元注册资本,那么即使破产清算也可不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目前的状况下,破产清算时B必须补缴400万元的出资以偿还公司债务。即使将股权转让出去,如果新股东不缴足出资,B仍有缴足出资的义务。
2014年注册登记制度改革,取消最低限额要求工商机关只登记股东(发起人)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也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取消了对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要求,股东可以自主约定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
认缴制下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只是暂缓缴纳,而不是永久免除,在公司经营发生了重大变化时,公司包括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股东缴纳出资,以用于清偿公司债务。
认缴制并没有改变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的规定,股东应按照记载于公司章程的认缴出资额、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向公司缴付出资。如未按约定实际缴付出资,公司和已按时缴足出资的股东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认缴数额越大承担责任越大,注册资本数额越大并不能说明公司实力越强、信用越好。公司认缴的出资金额如果超出股东经济实力盲目认缴巨额资本,越过合理期限随意约定过长的出资时间,不仅加大了股东责任,而且也影响公司的公信度和竞争力。
“一元钱注册公司”只是一个形象的比喻,注册资本是公司投资创业的启动资金,在公司运营过程中,转换为公司财产的构成部分。创业者应该根据公司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合理选择相符的注册资本规模,以取得交易对象的信任。
所以提醒各位老板,千万不要认为认缴等于不缴,设立公司时在填写注册资本时,应该根据业务经营状况,结合自身经济情况及公司发展规划,认缴一个合适的注册资本数额,不要认缴一个虚高的注册资本,超出自身的承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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